1979年1月29日,中共中央作出《關(guān)于地主、富農(nóng)分子摘帽問題和地、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》。決定指出,除極少數(shù)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以外,凡是多年來遵守法令,老實勞動,不做壞事的地、富、反、壞分子,經(jīng)過群眾評審,縣委批準(zhǔn),一律摘掉帽子,給予人民公社社員待遇。地、富家庭出身的社員,他們本人成份一律定為公社社員,與其他社員一樣待遇。凡入學(xué)、招開、參軍、入團、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政治表現(xiàn)。
1979年1月29日,中共中央作出《關(guān)于地主、富農(nóng)分子摘帽問題和地、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》。決定指出,除極少數(shù)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以外,凡是多年來遵守法令,老實勞動,不做壞事的地、富、反、壞分子,經(jīng)過群眾評審,縣委批準(zhǔn),一律摘掉帽子,給予人民公社社員待遇。地、富家庭出身的社員,他們本人成份一律定為公社社員,與其他社員一樣待遇。凡入學(xué)、招開、參軍、入團、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政治表現(x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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